中共菏泽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党校建设,充分发挥党校在学校党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使党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共菏泽学院委员会党校是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为学校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服务,努力为学校建设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干部队伍服务,努力为学校建设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队伍服务。
第四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全校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对各院系、分校区分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结合学院党委的中心工作部署和教学工作的改革发展状况,结合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思想品德教育等教学内容,结合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工作实际,积极有效地开展教育、辅导和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党校在党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当好学校党委的助手。
第二章 党校的组织设置
第五条 学校党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党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全校党的工作大局和工作任务,把握党校工作的重心和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六条 党校校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设常务副校长主持党校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党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校务委员由学校党委任命,由纪委、学院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团委、社会科学系、文学与传播系、法律系、经济管理系、外国语系、美术系、音乐系、数学系、计算机与信息工程系、物理与电子信息工程系、化学化工系、生命科学系、体育系、资源与环境系、园林工程系、药物科学与技术系、教育科学系、初等教育系、学前教育系、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蒋震机电工程学院、单县分校区、郓城分校区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教授组成。校委会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党校工作的重要事项。校委会会议由党校校长或副校长主持,党校的建设、教学、培训、科研工作等重大问题由校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八条 党校下设办公室,负责党校的日常组织和管
理工作。党校办公室设在组织部。
第九条 学校党委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党校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的实施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指导和推进党校的建设。
第十条 各教学院系、分校区建立分党校。分党校设兼职校长1人、副校长1人和办公室主任1人。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党校的教学以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理论培训和实践教学为主。党校办公室作为具体的教学指导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每期理论培训班的课程学习计划,对教学目的、内容、时间、方法和教学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对分党校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每期教学工作结束,党校办公室要对党校工作及时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关知识;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时事政治等。
第十三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采取集中授课和分散授课相结合,注重改革创新,做到讲授与研讨相结合,讲授与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进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培训教育的思想性、科学性,使党校培训教育具有吸引力、说服力和感染力,切实增强党校培训教育的实效性、实践性和实用性。
第十四条 党校的主体班次是党员培训班、干部培训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和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党员培训班的培训对象是学校教职工党员和学生党员;干部培训班主要培训处级干部、科级干部和各级后备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是学校教职工和学生中提交了入党申请书的人员;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是经过党支部培养一年以上、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的人员。
第十五条 党校注重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教学和管理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对一些重大课题的研究,必要时可以与其他部门或有关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联合攻关。学校在申报、审批科研立项及经费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党校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建立以校内中层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相
关专家
教授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为主的党校师资库。党校综合考察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党性观念、政治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水平等方面情况,聘用党校教师;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讲课或作报告。
第十七条 教师应聘党校授课,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重点等要求进行;党校要从政治、业务、生活上关心党校授课教师,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材料,参加必要的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党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几种素质: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胜任教学、科研工作;作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十九条 党校和各分党校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协同管理、共同监督的机制。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党校学习考勤制度。党校学员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认真听讲,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讲究学习方法,注重学习实效。党校要严格执行学习考勤制
度,学习考勤工作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党校结业考试制度。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等党校学员学习期满要参加结业考试,结业考试按照教学大纲内容命题并组织考试。培训结束后,成绩合格者,核发中共菏泽学院党校结业证书。凡未经党校培训和考试不合格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一般不得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 党校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参加党校学习的学员,填写《中共菏泽学院党校学员登记表》,考试成绩合格后,由党校办公室统一填写考试成绩和学习鉴定,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经费保障制度。学校党委和行政保证党校每年经费纳入预算计划,保障日常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到位。党校培训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党校培训费用,根据主体班次类别,分别从党委组织部党员教育培训经费、干部培训经费和学校党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